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示了关于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其项目负责人的行政罚。
处罚信息显示,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承揽天津地铁10号线标段后,存在将主体工程(万山道站-香山道站盾构区间)分包给天津城建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的规定,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拟对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工程合同价款(人民币15178669元)0.9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拾肆万肆仟壹佰玖拾柒元整(人民币144197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天津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管该项目的负责人作出处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144197元)9.5%的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玖拾捌元整(人民币13698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