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吉林国调中车产业发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