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变建筑物形式等 廊坊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罚2285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4-02-29 15:19:3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网站披露,廊坊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及擅自改变建筑物形式的违法行为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廊城执法罚字〔2024〕第00001号)显示,经查明,2019年12月初开始,廊坊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新开路东侧,和平路西侧的“只有红楼梦”戏剧幻城配套商业项目进行建设。在建设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1#、2-1#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外立面的形式也发生了改变。1-1#、2-1#2栋单体,建设过程中在原审批方案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均存在尖角部分改为平面、弧面改为平面、改变出入口、墙体外扩、玻璃幕墙外扩封闭、楼顶增加设备间及楼梯间、地下增加楼梯间及设备夹层、部分造型取消、墙体和玻璃幕墙内缩、尖角改为平面、轮廓调整等违规行为。以上调整对地上建筑面积造成了影响,违规变动面积合计12598.4平方米,实际总建设面积比规划审批面积减少19.7平方米。目前,1-1#、2-1#楼顶增加的设备间及楼梯间(286.2平方米)已在整改期限内拆除完毕。外立面形式方面,原审批效果图方案中膜结构改为云飘带结构,尖角部分改为弧面,墙体外扩、内缩,改变出入口,部分造型取消或改变等外轮廓调整行为,导致外立面形式整体效果发生了改变。上述事实,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资料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序号第六十五、第六十七的规定,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决定给予廊坊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1-1#、2-1#违规行为作出违规部分(12312.2平方米)建设工程造价(22253324.66元)10%罚款的行政处罚,计人民币2225332.46元;已在整改期限内将1-1#、2-1#楼顶增加的设备间及楼梯间(286.2平方米)拆除完毕,不予罚款;对擅自改变建筑物形式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整行政处罚;共计人民币贰佰贰拾捌万伍仟叁佰叁拾贰元肆角陆分(2285332.46)。

  公开资料显示,廊坊新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曾用名:廊坊新奥置业有限公司) ,成立于2002年,天津新智成员,位于河北省廊坊市,是一家以从事房地产业为主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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