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各地证监局密集对十余家A股公司独立董事发出警示函。尽管这些公司的业务背景、所在地域不尽相同,但被警示的原因却出奇一致:均有独立董事在提名时声称“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但实际情况截然相反。
据笔者梳理,这些被警示的上市公司包括深水规院、真视通、苏交科、北摩高科、星网宇达、跃岭股份、深圳能源、郑中设计、中集集团、燕京啤酒以及爱克股份等。
在2023年9月正式施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对独立董事同时担任上市公司独董的家数提出明确上限,即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首先,独立董事的专业性是保障公司决策科学合理的基础。独立董事应具备足够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客观、理性地审视公司经营状况,提出中肯建议。然而,当一个人兼任过多公司的董事或高管,其精力难以集中,往往难以做到深入了解公司情况、及时发现问题,从而影响其履职效果。
其次,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实现公司治理公正性的重要保障。独立董事应当不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客观公正地行使监督职责。然而,当独立董事同时兼职多家公司的情况发生时,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隐患,其独立性受到质疑,难以保证其对公司的监督不受影响,可能导致公司决策的失误和偏颇。
再次,独立董事的精力充沛是实现其履职效果的重要保证。独立董事需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审查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计划和重大决策,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然而,当独立董事兼职过多公司时,其时间和精力必然会被分散,难以做到对每家公司的充分监督,可能会出现监管失守、疏于职守的情况,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稳定和股东权益。
归根结底,导致独立董事“超标”兼职现象广泛存在,既有独立董事的责任,也有上市公司的原因,某种程度上这仍是独董的职责与价值未被充分认识与实践的体现。
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应充分意识到职责分散对其有效履职的不利影响,及时退出、辞任多余的企业董监高职务。上市公司要强化对独立董事的资格审查,确保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以及履职能力。同时,监管方要加强对独立董事履职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引导其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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