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诸城偷排危废致4死案又有新进展。2月21日,山东潍坊中院对此案所涉及上家11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黄山等1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2年3个月不等的一审判决。这11名被告是山东捷承制药有限公司和淄博琛博化工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经理主管。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1993年出生的李宏宇,家住山东潍坊诸城市舜王街道箭口社区。2021年1月30日晚,因有人深夜偷排工业废料并产生有毒气体,李宏宇失去了爷爷、父母、妹妹等4位至亲。该事件导致4人死亡、35人中毒住院,后经鉴定,4名死者均系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中毒死亡,35人伤者中有3人属重伤。
案件材料显示,经调查,2020年12月25日,王辉、陈涛与李凯、毛德伟为非法获利,在不具备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共同出资租赁诸城市箭口社区丰昌机械厂院落,用于非法收集、存储、排放工业废液。2021年1月以来,王辉、陈涛先后雇佣金曙光、崔琪、马刚具体实施非法处置行为。
2021年1月29日,陈涛、王辉等人将含硫氢化钠的工业废液37.69吨,倾倒至诸城市丰昌机械厂院内地罐。在倾倒过程中,含硫氢化钠的废液与地罐内原有的酸性废液产生反应,致使在场工作的金曙光中毒晕倒,后经医生诊断为轻微中毒。当晚王辉将罐口用沙土封堵。
2021年1月30日晚,陈涛、王辉等人将一罐车含醋酸的工业废液运至诸城市丰昌机械厂院内,并安排金曙光、崔琪、马刚将罐车内的工业废液直接倾倒至该机械厂北门的污水管口。1月31日凌晨,王辉、陈涛、马刚、崔琪、金曙光在明知含硫氢化钠和含醋酸的废液混合后会产生有毒气体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废液排入该机械厂北门的污水管口内,致使两种废液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等大量有毒气体,并通过污水管网扩散,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
经鉴定,此次倾倒危废导致丰昌机械厂及附近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价值合计24062643元,所产生硫化氢气体导致空气环境损害,其大气环境损害额为44238.39元。
2022年8月,潍坊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王辉、陈涛被判处死刑,金曙光被判处无期徒刑,崔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马刚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王辉、陈涛、金曙光、崔琪、马刚分别被处罚金50.8万元、50万元、10万元、8万元、3万元。王辉等5人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2023年12月12日,山东省高院作出二审维持原判。
事发后,王辉等人的上家11人亦被追究刑责。诸城市检察院认为,山东捷承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承制药公司”)、淄博琛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琛博化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捷承制药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山,捷承制药公司副总经理李昆明,捷承制药公司生产车间主管王永桥,琛博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李斌,以及刘保峰、⻩永超、郭红军、王光明、刘彦、李凯、毛德伟等7人犯污染环境罪,于2021年6月12日向诸城市法院提起公诉。
诸城市法院审理查明,捷承制药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医药制造、销售;医疗器械生产、销售。其在医药中间体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和废渣等物质。2021年1月,为解决废水占用设备的问题,经公司实际控制人黄山、副总经理李昆明决定,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安排公司生产部主管王永桥将其负责管理的生产车间产生的含有醋酸的工业废液(中3废液),以每吨450-500元的价格提供给刘保峰、黄永超处置。刘保峰、黄永超以每吨450元的价格提供给郭红军处置,并按照每车1000元提取介绍费。郭红军以每吨400元的价格提供给王辉、陈涛和李凯、毛德伟等人处置,并按照每车500元提取介绍费。自2021年1月2日至30日期间,王永桥将上述工业废液460余吨分16次灌装到王辉、陈涛联系的罐车内,运至王辉、陈涛指定的丰昌机械厂、枳沟镇等地后,由王辉、陈涛等人进行非法排放。其中,李凯、毛德伟参与非法排放三次,共计80.65吨,均非法获利4500元。刘保峰、黄永超、郭红军均非法获利10000余元。
琛博化工公司于2012年6月5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噻吩、硫氢化钠的生产、销售。琛博公司在噻吩的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硫氢化钠溶液。自2019年以来,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李斌决定,多次将公司生产的硫氢化钠溶液提供给其他公司及个人进行处置。2021年1月28日,李斌在未审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公司生产的37.69吨硫氢化钠溶液以0元的价格提供给王光明,同年1月29日,王光明将该车硫氢化钠溶液运往山东某公司进行销售时,因该车硫氢化钠溶液检测不合格被拒收,王光明将上述情况与李斌电话沟通,并要求将溶液拉回,后李斌向王光明转账28000元用于处置该溶液,王光明以13000元的价格将该车硫氢化钠溶液提供给刘彦处置,刘彦又以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硫氢化钠溶液提供给王辉、陈涛等人处置。
2022年8月,诸城市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捷承制药公司、琛博化工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处罚金300万元,黄山等11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其中刘保峰、黄永超、郭红军等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分别处罚金50万;李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处罚金30万元;黄山、刘彦等2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处罚金30万元;王永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处罚金30万元;李昆明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5万元;王永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罚金10万元;李凯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处罚金5万元;毛德伟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处罚金5万元。
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诸城市法院一审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宏宇及其弟弟的损失142406.3元,张某某的损失450628. 5元,窦某某的损失402125.9 元,张某某的损失1213807.19元,由捷承制药公司、琛博化工公司以及⻩山等11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黄山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2月初,此案二审在潍坊中院开庭审理。2月21日,潍坊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