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动态】大通区法院:利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快速化解一起涉23名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2-23 03:09:31

  农民工进城务工不容易,辛辛苦苦终于把活干完,却被拖欠工资。近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运用共同诉讼代表人制度,成功调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23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

  原告胡某等23人受聘在被告某物业公司工作,截至2024年1月,被告共计拖欠23名原告工资145506元。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原告来到大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大通区人社局也先后向被告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被告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但被告一直未支付工资,原告诉至法院。

  大通法院贺文波法官接到案件材料后,本着维护农民工群体利益和快速有效化解涉民生案件纠纷的原则快速反应,当得知23名原告均系农民工,且其中一部分原告在外地务工,来回请假长途坐车非常不便,且原告一方人数众多,相互协调、逐一联系并不方便,本着减少当事人诉累和一次性快速化解纠纷的宗旨,第一时间向当事人释明可以适用共同诉讼代表人制度,后原告方一致推荐胡某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为了尽快的维护各原告的合法权益,贺文波法官第一时间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经多次沟通,贺文波法官不断削解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指出了被告公司在本案中的不妥之处,并将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向被告方进行充分释明。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4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23名原告的工资共145506元。协议内容经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如逾期不付,原告方可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诉讼代表人是指为了便于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关系到23名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在考虑到原告多在外地务工,来回不便且原告人数较多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减少原告诉累,并积极联系被告,掌握被告的履行能力,并进一步向被告释明法律后果,形成压力,从而在原被告态度缓和的基础上,最终顺利达成调解。

  原标题:《【基层动态】大通区法院:利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快速化解一起涉23名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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